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

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8049号 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源公司”)诉被告陕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力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9128.2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利息6448.11元整(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3月25日以同期LPR利率3.7%计算利息3868.87元,自2022年3月26日起以4倍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利息2579.2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320210505的产品销售合同,总金额287350.2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约供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也已确认收到货物及专票,但却一直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虽经多次催款,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209128.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实,其公司于2022年7月初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货款,对下欠剩余货款金额及利息均认可,但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1年9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采购设备,合同约定了设备型号、单价、数量,并约定买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除应承担迟延支付货款利息外,还应支付卖方为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相应的设备。2022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被告下欠原告货款209128.2元,被告承诺2022年3月25日付清该货款,逾期被告将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本案诉讼与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2022年7月初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下欠货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在起诉后支付了50000元货款,现实际下欠货款为159128.2元。原告认为其主张的律师费符合行业标准,因被告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被告认可下欠货款,但不同意承担律师费。本案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产品销售合同》、发货单、付款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交付设备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59128.2元,被告予以认可,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延迟利息,被告予以认可,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费12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128.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4月25日利息为6448.11元,从2022年4月26日起利息计算标准为以15912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67元,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