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

***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财保56号

申请人:佛山季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3号五层513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9549521C。

法定代表人:汪向华。

委托代理人:陈学丰,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雪,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村上围工业区8号7楼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5PP38。

法定代表人:周淳波。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665J。

负责人:钟赞君。

申请人佛山季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940.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2月9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940.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84.7元,由申请人佛山季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