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467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200J。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村上围工业区8号7楼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5PP38。
法定代表人:周淳波。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60.51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共9480.51元(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留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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