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

关淑仪、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95号
原告:关淑仪,女,193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妙琼,系原告女儿。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588282685Y。
法定代表人:陈廉禧,社长。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文昌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605758300701Y。
法定代表人:关亦锦,村民委员会主任。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华,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村上围工业区8号7楼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5PP38。
法定代表人:周淳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勇,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佾兰,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城75街区北约商厦7层05单元、13单元、15单元(相连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9725819W。
负责人:童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泳,系公司员工。
原告关淑仪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关淑仪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淑仪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淑仪撤诉。
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关淑仪已预交3300元),由关淑仪负担。关淑仪多预交的受理费1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谭 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温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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