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15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蔚昉,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村上围工业区8号7楼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5PP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恒基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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