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85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郑州恒驰交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上诉人郑州恒驰交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3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且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与第三人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开大道(***)交通安全设施完善标志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转账凭证、第三人出具的各类费用票据等证据能够证明起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起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处理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38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