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丰、阜南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14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丰,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告:阜南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环城北路和富陂大道交叉口(县教育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WXB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DA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信用代码9131011363073173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丰、阜南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