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2615号
原告:宁陵县宏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义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宁陵县宏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义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义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陵县宏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义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宁陵县宏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