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响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响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2民初463号
原告:***,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安徽响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国,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响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祝万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高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