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殷森林与湖南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正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04民初783号
原告殷森林,男,193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江西省。系原告之子。
被告湖南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60号星享尊品酒店第10层10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横烟村上湾组**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株洲市正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1006号宏侨*旋名门16栋1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殷森林诉被告湖南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正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殷森林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森林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森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森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