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02民初2134号
原告:***,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中坝镇上坝村嘉和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原告***起诉之证据”协议书”的甲方为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且证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委托人一方亦为***。经本院询问***,称其本人与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