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807号
原告张国栋,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副CBD龙湖企业服务中心130室。
被告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9号2号院4号楼A单元10层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栋诉被告河南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栋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