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8798号
原告刘威,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9号2号院4号楼A单元10层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生。
被告张晓生,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刘威诉被告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晓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