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财保10号
申请人:邢永春,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邢永春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邓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