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713号
原告:邢永春,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邢永春与被告河南永之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100000元及餐费、住宿费、误工费234080元(餐费、住宿费、误工费以每人每天380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后续继续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份,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干洋房补板等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21年1月31日之前付清剩下100000元农民工工资,每超过一天,支付28个工人每天30元餐费、50元住宿费、300元误工费。截止到起诉时,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该笔农民工工资,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系河南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道××号院4号楼A单元10层86号,该案应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邓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