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7717号
原告:延安普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崔毛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普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延安普光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34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延安普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