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财保8号
申请人: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6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2635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迎宾大道锦御大厦6层6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Y7GE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7月25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提请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极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35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