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2387号
原告:路XX,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迎宾大道景御大厦六层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Y7GE5F。
法定代表人:崔毛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四号楼3**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NK7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路XX与被告陕西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原告预交136元,减半收取计136元,实际由原告负担136元。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