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路XX、陕西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2387号 原告:路XX,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迎宾大道景御大厦六层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Y7GE5F。 法定代表人:崔毛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四号楼3**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NK7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路XX与被告陕西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原告预交136元,减半收取计136元,实际由原告负担136元。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