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1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路和解放路交叉口四方大厦2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3254596536(1-1)。
法定代表人:程远香,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663447153R。
法定代表人:侯斌,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房产、车辆、银行等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未支取的工程款,本院已进行核实、冻结,因承建的工程项目尚未进行决算审计,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503执13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