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路和解放路交叉口四方大厦2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3254596536(1-1)。
法定代表人:程远香,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663447153R。
法定代表人:侯斌,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宣圣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