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3011号
原告:临沂万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智圣路与沂蒙路交汇处临沂IFC国际金融中心804-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A座3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电子科技产业园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路和解放路交叉口四方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傲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37号7号楼985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万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傲拓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万泰农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