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临沂万泰农业有限公司、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3011号 原告:临沂万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智圣路与沂蒙路交汇处临沂IFC国际金融中心804-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A座3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电子科技产业园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路和解放路交叉口四方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傲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37号7号楼985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万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六安市腾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傲拓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万泰农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