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民初2210号
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区园区科技四路2号1栋1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平,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泰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九龙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常宁。
被告:临澧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伟,校长。
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泰吉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计1363.5元,由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薇斯
书 记 员 龚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