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川环保有限公司

安徽文川环保有限公司、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705执恢6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川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翠湖二路中科大创业园B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山北段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A78C4T。
法定代表人:唐聃。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9)皖0705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价值8万元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