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5执2932号
申请人:安徽文川环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翠湖二路中科大创业园B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9808405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天门山大道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A78C4T。
法定代表人:唐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川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有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骏
审判员华时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