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28民初41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富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平,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与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