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28民初41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富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平,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与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