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697号
原告:***,男,1989年2月4日出生。
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富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