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223号
申请人:佛山桂南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石步村广佛路***大厦三层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FG5G6L。
法定代表人:余枝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周集镇富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343926569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桂南油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492.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桂南油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492.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桂南油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