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598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晟思远桩机设备经营部,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南约小组淀边东路一巷2号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2WUKJ7A。
经营者:***,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周集镇富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343926569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
原告佛山市南海晟思远桩机设备经营部(以下***思远经营部)与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思远经营部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佳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思远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宏公司***远经营部支付货款147507元及利息9096元(利息以147507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12日);2.判令佳宏公司***远经营部支付因本案支出的一审律师费13000元以及二审(执行)律师费6500元;3.判令**对佳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佳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晟思远经营部经营者***经介绍认识**,**为佳宏公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晟思远经营部与佳宏公司常年合作往来,2019年,佳宏公司承包了珠海、广州、佛山等地多个项目工程,佳宏公司遂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远经营部采购了涉案项目材料,因此,晟思远经营部与佳宏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晟思远经营部经营者***按约定向佳宏公司承包的珠海、广州、佛山等地项目工程送达涉案货物,货款总额为267507元,佳宏公司已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50000元,自2021年1月5日至今,***远经营部多次催收,佳宏公司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远经营部支付三笔货款,分别为2021年5月15日支付了30000元、2021年7月8日支付了20000元、2022年1月31日支付了20000元,合计支付了120000元,剩余未付货款147507元。2022年6月26日,**作为佳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对涉案货款***远经营部出具了欠条,同时其个人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中签字,即对佳宏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晟思远经营部与佳宏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佳宏公司作为债务人,**作为保证人,依法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但***远经营部多次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向佳宏公司、**催收,佳宏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其拖延付款的行为己严重违反约定,晟思远经营部无奈只能诉至贵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综上,晟思远经营部所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求于法有据,***思远经营部的合法权益。本案诉讼费由佳宏公司、**承担。
佳宏公司、**辩称,对晟思远经营部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货款147507元和利息9096元均有异议,有些送货单是没有收货人签名的,只确认送货单上签名的。对于利息9096元,佳宏公司、**不愿意支付。对思远经营部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经审查,佳宏公司、**对晟思远经营部举示的证据1送货单,确认有人签名的送货单的真实性,因未能举证佐证,故本院予以确认有人签名送货单的真实性。对证据2晟思远经营部经营者与**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建设银行出具的客户交易明细信息、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发票、证据6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三性无异议;对证据4欠条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6的真实性。
综合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和确认如下事实:2022年6月26日,**在欠款人处签名出具欠条,并书写身份证号码,确认佳宏公司今欠晟思远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47507元,因经济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由欠款方承担。**在保证人处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晟思远经营部主***公司偿还货款147507元,佳宏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佳宏公司应履行偿还义务。关于利息,佳宏公司于2022年6月26日出具欠条,故利息应从2022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14750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晟思远经营部主***公司自2021年1月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14750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晟思远经营部主***公司支付一审律师费13000元及二审执行律师费,佳宏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律师费13000元,佳宏公司应履行偿还一审律师费13000元义务。晟思远经营部主***公司支付二审律师执行费6500元,因二审执行律师费6500元尚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晟思远经营部主张**对佳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佳宏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147507***山市南海晟思远桩机设备经营部;
二、***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14750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予佛山市南海晟思远桩机设备经营部;
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律师费13000***山市南海晟思远桩机设备经营部;
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佛山市南海晟思远桩机设备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2.06元,减半收取计1911.03元、财产保全费1400.52元,合共3311.55元(佛山市南海晟思远桩机设备经营部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晟思远桩机设备经营部负担537.74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73.81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迳付予佛山市南海晟思远桩机设备经营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