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161号
申请人:**别,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周集镇富矿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别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325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中心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325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中心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二千一百四十五元,由**别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