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2202号之一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富矿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