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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2202号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申请人:**,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富矿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的土地(权证号:湘(2×**)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的土地(权证号:湘(2×**)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