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821民初1249号
原告平南县众乐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广西龚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南县众悦市政有限公司、黄琦俊、张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平南县众乐混凝土搅拌站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南县众乐混凝土搅拌站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南县众乐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后收取59元,由原告平南县众乐混凝土搅拌站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甘德昌
法官助理 覃晓军
书 记 员 苏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