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桂0821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龚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辉明石油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辉明石油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龚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2015)平执字第3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平南辉明石油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1734.8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88元、执行费6976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涉及多案,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处置其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已申请参与分配。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广西辉明石油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财产,即土地三块,土地证书号分别为:平国用(2012)第260602005号、平国用(2012)第260602006号、平国用(2012)第260012033-1号;房屋7套,房产证号分别为:平南房权证上渡字第××、10××85、10××89、10××91、10××98、10××01、10××02号。因上述财产已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首次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本案申请执行人广西龚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参与对上述财产处置所得价款分配的申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昱成
审 判 员 宋华海
审 判 员 廖培华
法官助理 周琪雄
书 记 员 黄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