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02民初6461号
原告: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站西路54号。
被告:甘肃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31号。
原告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