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60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027元,由原告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希
代理书记员 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