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09号
申请人:佛山市怀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红沙高新区富民三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7079670C。
法定代表人:任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彬,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红沙高新区富民三路西(佛山市怀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3630563。
法定代表人:高能。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6层601-604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40472240。
负责人:卢世灯。
申请人佛山市怀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76935.4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怀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76935.4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怀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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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