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何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3民初359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告:红河州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西段银龙花园一区4幢1-2层8号。
法定代表人:何斌。
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