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3民初3591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河州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西段银龙花园一区*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蒙自市,系红河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天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何斌、红河州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斌、红河州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