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01民初36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4日生,彝族,住蒙自市。
被告:红河州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西段银龙花园一区4幢1-2层8号。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红河州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迪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