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与重庆万泰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4987号
***,女,193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市万泰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高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万泰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有限公司、重庆高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文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