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重庆高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2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双龙路6号附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423543X1。

法定代表人:向靖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72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569200元,并支付利息和负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房产、人民银行账户进行查询,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0889.12元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该50889.1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征求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 骏

审判员 邹正均

审判员 刘富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