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中联科技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武 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31民初1332号
 
原告: 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锋,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中联科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中联科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计1265.5元,由原告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屈  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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