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武 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31民初1332号
原告: 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锋,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中联科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中联科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计1265.5元,由原告陕西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屈 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