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府谷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3941号
原告***,男,1971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0522。
被告府谷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机构代码12610822794136742C。
被告***,男,1985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府谷县地质环境监测站、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告***,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法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振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瑞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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