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2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陕0402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内容: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72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咸阳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已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宝马牌小型车一辆(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金额共计25204.78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因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保全措施无法继续进行,该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225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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