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7民初2175号
原告:西安隆盛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江流村委会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B0J8MC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西新城市政小区1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8777905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隆盛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德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安隆盛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隆盛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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