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闫磊、河南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3750号
原告:高留增,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培,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2号楼6层1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留增与被告闫磊、河南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高留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闫磊、河南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高留增垫付的民工工伤赔偿款25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闫磊、河南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4日,原告高留增与闫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闫磊将其承包的黄水路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南北楼)的模板支拆、内外粉刷等工作分包给高留增施工,合作方式为高留增包工闫磊、河南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料。合同签订后高留增即组织民工进场施工,2017年7月24日施工中提升机出现故障,***在排除故障过程中,机器控制箱制动出现问题,导致**民双手被绞并被送医治疗。本案发生事故的机器是由闫磊提供,机器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无任何安全证书,在事故发生后,闫磊垫付70000元医疗费,并承诺后期费用由高留增先行垫付最终结算时由闫磊、河南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高留增现共向***支付医疗费及相应赔偿金320000元,闫磊对高留增垫付的剩余250000元至今未支付。河南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闫磊,应和闫磊就事故的发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高留增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高留增自认其诉河南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主体有误,河南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故本案应裁定驳回高留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留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