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包诉保字第000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9年3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薛文龙,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杨,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书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项书传,职业不详。
被申请人:李忠芳,女,汉族,1954年3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
被申请人: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斌,职业不详。
被申请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问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吴问国,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李忠芳、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斌、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