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执902-1号
申请人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乌鲁木齐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497865-3。
法定代表人:周业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新海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3644-9。
法定代表人:项书传,总经理。
被执行人项书传。
被执行人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安丰大厦404室,组织机构代码76688825-0。
法定代表人:徐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本金1152331元,利息72596元,承担诉讼费6700元,执行费13990元,合计人民币1245617元及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1152331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斌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人民币1245617元及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1152331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