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18号
申请人: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安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启胜。
被申请人:安徽隆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拓基城市广场金座****/div>
法定代表人:侯帅。
申请人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隆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30700元。申请人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诉前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隆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307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