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十三化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3081074530。
法定代表人:孙秀云,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湖州合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志成路3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55177550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与***、湖州合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执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邢焕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博文